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生长、发育和农产品质量的自然因素,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生物、微生物等。所有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区,实施特殊保护。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已建成项目需遵守排放标准。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用农作物秸秆饲养畜禽或制作有机肥料,并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附则详细规定了条例所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农产品类型。根据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主管农业的部门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管理、渔政渔港监督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
1、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3、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1、为强化环境保护产业的监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所有在河北省区域内从事环保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2、为了强化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质量,河北省出台了一项关键的管理规定。该办法旨在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支持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但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管理则不包括在内。
3、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措施。首先,政府投资或主导的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则由单位自行管理,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附属绿地则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养护。
5、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区的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分区管理;不设区的城市,实行统一管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删除《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五)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删除第三款。(六)删除《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